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2006年试卷三第26题)

admin2015-06-17  20

问题 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2006年试卷三第26题)

选项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
    依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所以A、B项中的决议都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2款规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所以公司回收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职工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正确。
    依据《公司法》第142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D项决议也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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