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2013年法考真题]

admin2022-09-19  32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2013年法考真题]

选项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

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成立不当得利的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二是造成了他人的损失。A项,《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关于利息部分,《民法典》第677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可能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所以此情况下实际借款的期间不影响利息支付的数额,乙可依约定取得全部利息,所以利息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本金部分,还款是债务清偿,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赌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故不构成不当得利。D项,甲有得利(债权多出1万元),银行有损失(债务多出1万元),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WS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