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为甲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甲名下,并未约定房屋在结婚后的具体归属。之后甲将房屋用作合伙企业的出资,获得利润30万元。结婚第8年,甲和乙离婚,此时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2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06-28  37

问题 甲和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为甲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甲名下,并未约定房屋在结婚后的具体归属。之后甲将房屋用作合伙企业的出资,获得利润30万元。结婚第8年,甲和乙离婚,此时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2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该房屋属于甲个人所有
B、该房屋属于甲、乙共有
C、房屋出资获利30万元属于甲个人财产
D、房屋增值100万元,应认定为甲、乙共同财产

答案A

解析 关于本案房屋的归属,《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据此,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关于本案房屋婚后收益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又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区分“投资收益”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不同。甲用个人房产在合伙企业投资获利属于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的个人房屋增值100万元并非投资收益,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注意:本案房屋并非属于“一方婚前首付,双方婚后还贷”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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