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

admin2017-03-09  33

问题 赵某与黄某因某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项财产属赵某所有。此后,陈某得知此事,向二审法院反映其是该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关于此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35题)

选项 A、陈某不是本案一、二审当事人,不能参加再审程序
B、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陈某另行起诉
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只能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答案C

解析 对于本题,我们首先要判断的是本案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时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在本题中,赵某与黄某的财产所有权纠纷经过了一审和二审,故二审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再审时所适用的程序应为第二审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陈某向二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是财产的共同所有人,两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共同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陈某是该财产纠纷中应当参加的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从这个法律条文我们也可以看出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仍然可以参加诉讼,故A项错误。前面已经分析过陈某属于该财产纠纷案中必须参加的当事人,如果陈某缺席,很多重要事实仍然无法查清,且陈某和赵某争议的是同一财产,如果通知陈某另行起诉,将会导致两个判决出现相互矛盾的状况,且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违背,故B项错误。调解原则贯穿民事审判的全过程,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前面已经分析过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进行再审所适用的是第二审程序,因此在审查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故D项是错误的。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问题是历来司法考试的重点,在以往的真题中也屡次出现,这就要求考生对二审中出现调解的几种情形进行归纳记忆,真正理解透真题所蕴含的考点,并能够举一反三。二审中可以调解的情形有以下儿种:(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于再审程序也有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上述所列举的情形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再审程序中的调解问题,应该引起考生应有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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