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赵某两人互发邮件协商洽谈合同,4月30口李某称:“我有手提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赵某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赵某于5月4日回电:“同意。”李某于当日收到

admin2013-05-03  45

问题 李某、赵某两人互发邮件协商洽谈合同,4月30口李某称:“我有手提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赵某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赵某于5月4日回电:“同意。”李某于当日收到。上述邮件为李某、赵某二人分别在S市、H市所发,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为M市,赵某的经常居住地为K市。5月7日赵某到李某处取电脑,发现李某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李某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赵某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赵某尚未付款。请回答下列以下问题:

选项 A、4月30日李某的邮件
B、5月1日赵某的回电
C、5月2日李某的回复
D、5月4日赵某的回电

答案1,2,4

解析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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