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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规则。
简述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规则。
admin
2022-05-12
34
问题
简述分期付款买卖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规则。
选项
答案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其所有权转移也适用《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则在所不问。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亦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有两种情形:一为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二为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受人因处分该标的物或将以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在这里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我国《合同法》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设有明文规定,如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交付主义作为一般规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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