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

admin2021-01-31  38

问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予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事实一)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同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事实二)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实三)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事实四)(2007/4/2部分)
【问题】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一)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理由:孙某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为要挟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勒索财物,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关于犯罪数额及犯罪形态的认定,涉及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案件中,是否适用加重犯未遂的问题,有以下处理意见。 (1)观点一:孙某以敲诈勒索罪800万元未遂论处。 亦即,将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对孙某按敲诈勒索罪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即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犯的未遂。 同时,将敲诈勒索罪8000元既遂,即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 这是司法实务中的一般做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2)观点二:孙某以敲诈勒索罪8000元既遂论处。 亦即,将数额特别巨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按实际所得的数额量刑。对孙某应当按敲诈勒索罪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3)观点三:敲诈勒索罪8000元,即基本犯既遂,与800万元即加重犯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或者数罪并罚。观点二、观点三是理论观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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