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公司向光达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届满后,光达银行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向甲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审判员王某审查后签发支付令,支付令送达后15日内宏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法院遂将生效支付令移送执行局予以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admin2021-06-28  34

问题 宏源公司向光达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届满后,光达银行多次催促还款无果,向甲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审判员王某审查后签发支付令,支付令送达后15日内宏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法院遂将生效支付令移送执行局予以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

选项 A、本案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理
B、王某对光达银行提交材料仅作书面审查
C、法院留置送达支付令
D、将生效支付令移送执行

答案D

解析 《民诉法解释》第43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A选项符合规定,不当选。
    独任审判员应就支付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审查,对材料是否完备、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审查只采用书面方式,不需要开庭审理。B选项符合规定,不当选。
    《民诉法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C选项符合规定,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对于支付令只能申请执行,法院不应移送执行。D选项错误,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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