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13题)

admin2013-11-05  41

问题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13题)

选项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义务人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或者再次受让人。此,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甲均未通知乙,故该两项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但是债权让与协议不因此无效。因此,选项AB错误,不当选。乙虽从丁处得知丁所描述事实,但并非源自债权人甲提供的信息。故乙“知情”后与债权人甲约定由戊清偿债务,并非恶意串通。该债务承担有效,且为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选项C错误,不当选。乙既已退出,若乙清偿10万元债务,构成代为清偿。乙和戊之间无委托合同也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乙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因此,选项D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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