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11,单)

admin2014-02-17  24

问题 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11,单)

选项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C

解析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赋予部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清偿前,可以无理由的单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享有。在我国《合同法》以及《担保法》上主要常见情况:(1)《合同法》第232条中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2)第268条中的承揽合同的定作人;(3)第308条中的货运合同的托运人;(4)第376条中的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及寄存人;(5)第4 10条中的委托合同的双方;(6)《担保法》第27条规定的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合同法》第1 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学理将此种权利成为任意撤销权而不将其视为解除权,故A项说法错误。
    该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B项颠倒了定作人与承揽人,故错误。   
    该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合同法》没有赋予居间人合同任意解除权,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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