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

admin2014-12-09  27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

选项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B

解析 ①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第二,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第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②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贷款人取得的利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曾经的借款合同),一般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以2011年为例,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5%,4倍为26%。A选项产生了不当得利,因为甲最多应向乙支付26 000元的利息,多支付的24 000元利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故A选项不当选。③《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辫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权的受领权能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知悉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受领权能的存在就是债权人保有债务人履行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故B选项当选。④C选项不当选。从物理形态上看,甲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了,鸡已经不存在了,好像甲并未受有利益。但是,从价值形态上看,甲吃了鸡,其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故甲的财产消极增加,故甲受有利益,乙也因此遭受了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须强调:仅在一种情况下误食他人东西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即食用人对误食的物品不具有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计划的,此时不能认定误食人的财产消极增加,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⑤D选项是典型的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故D选项不当选。装修工人将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后,发生了附合,乙对装修材料的所有权消灭,但甲对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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