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90题)

admin2013-04-25  34

问题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90题)

选项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答案A,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结合本题,对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被执行人乙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当事人甲请求执行的,可以利用以下两种途径:一是甲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是甲可以向我国法院申请,由我国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选项AB均正确。
    由于《民事诉讼法》是公法,在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利用的其他途径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用法律明确规定的途径,而不能向司法行政或外交等部门提出申请。因此,选项CD均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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