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

admin2022-05-12  36

问题 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

选项

答案所谓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建设工程竣工以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而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权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1)法定性。建设工程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享有或放弃,也不得就优先权进行协商调解。 (2)依附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依附于工程款债权而一并产生、转移和消灭。 (3)优先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高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承包人较工程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权具有以下效力: 1.建设工程优先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只有在催告之后,发包人仍不支付价款,承包人才可以行使优先权。此处所说的优先,是针对发包人的一般债权人,只允许法院以拍卖的方式处置建设工程,而不允许以变卖的方式。 2.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需要经登记才能产生,故而较难判断建设工程优先权产生的时间,较难适用“先来后到”的原则。因此,在工程款是预先登记的情况下,应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3.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得对抗消费者作为商品房买受者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买受人享有的权利必须经过预告登记以后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如果没有经过预告登记,买受人只享有一般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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