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有限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假发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义务?方某是否违反了同样的义务?为什么?

admin2014-02-10  42

问题 服饰有限公司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假发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其效力如何?  
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义务?方某是否违反了同样的义务?为什么?

选项

答案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务(或答忠诚义务)。在本案例中,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假发业务,但是王某作为公司经理显然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此种情形下其仍然与他人成立经营同种业务的公司,构成忠诚义务的违反。 《公司法》中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仅限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方某为该公司的出纳,不属于该义务主体范围,故其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禁止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判断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主要从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主体是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是否从事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而主体本身是否从中获取利益,并不影响违反义务与否的判断。另外,对于“同类营业”范围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本案例中,王某作为公司经理,对公司经营假发业务自然非常了解,因此,从事与此相同的业务,仍然构成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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