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admin2013-12-28  27

问题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选项 A、普通股和优先股
B、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答案A,B,D

解析 普通股有两种含义,第一,在不存在特别股(优先股、后配股)的情况下,指全体股东享有的权利平等的股份。第二,在存在特别股的情况下,指后于优先股而先于后配股获得利润分配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份发行条件,享有某种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的表决权一般受到限制。我国公司发行的一般均为普通股,公司法对优先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依新修改的《公司法》第132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可见,股份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其他有关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发行优先股。故A项正确。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无记名股是指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依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30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故B项正确。额面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指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的股票。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的规定,股票应该标明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实际上等于禁止在我国发行无额面股。故C项错误。表决权股是指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无表决权股指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常见无表决权股有: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股超过章程规定限额的部分;公司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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