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

admin2017-03-09  28

问题 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43题)

选项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答案C

解析 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但是在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也不能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意见》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C项是正确选项,D项错误。由前面可知,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保证法院裁判在将来能够得以实现,在本案中,虽然丙公司对该处房产享有抵押权,但是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丙公司100万元债权的实现,只有在乙公司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该房产才会被变卖或折价。因此在抵押权还没实现时候仍然可以对未来法院的判决的实现发挥作用,因此可以对其采取保全措施,A项错误。在上述所列的法条中已经明确规定虽然对该抵押物采取了财产保全,但是抵押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采取保全措施并不会对抵押权人的利益造成任何损害,因此无须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B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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