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卷三—43,单)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卷三—43,单)
admin
2014-02-25
37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卷三—43,单)
选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
D
解析
这道题要求考生不但能够准确把握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而且要能够区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关于简易程序中送达地址的明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a.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b.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上述规定作出如下调整: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从中可以看出,《简易程序规定》对于原告与被告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是有要求的。A项不应选不是因为其表述错误,而是因为它不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
(2)关于先行调解。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不同的.B项表述不正确,同时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因此B项不应选。
(3)关于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30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但上述内容不是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故不应选。
(4)关于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本题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G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离婚案件的下列情况,说法正确的有:
A市蔬果公司采购经理甲受公司委派前往A市采购500斤时令水果。甲刚到B市就生了重病,无奈只好委托自己在B市的一位好友前往购买水果,并给乙出具了盖有市蔬果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甲在介绍信中写道,今委托×××(乙的名字)前往你处购买水果若干,货到我公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下列关于这种“承认”的说法错误的是()。
有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下列对有关人员提出的保密要求错误的是: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穿越马路时被违章车辆撞倒,感觉并无大碍,但夜间觉得疼痛难忍,于次日(1997年8月9日)去医院检查,但并未出现什么问题,李某于8月11口赴省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于18日作出,表明因撞击致内脏受伤,则李某如果打算提起侵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刘某向沈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现沈某欲将该债权移转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又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因急需现金,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之背书转让给戊。对此,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Thetaxidriverwasamaninhislatethirties.Hepickedmeupand【C1】________metomyplace.Iusuallyliketohavebrief【C2】_
Overthepastdecade,theenvironmentalmovementhasexplodedontothemindofmainstreamconsumers,afactnotlostonmarketer
患者女性,右侧胸腔积液,其常喜采取的体位是
气管切开术的适应证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资料员通用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擘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的有()。
让员工知晓企业重大活动,如扩大再生产、市场兼并、劳资关系、利润状况等的最好沟通方式是()
下列创作者与其所创作国画作品对应不正确的是()。
下列对Internet的叙述最完整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