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趁同租住房屋的乙不在房内之机,将乙的两张银行存折及其身份证窃走。甲知晓存折密码为乙的生日,于是,甲于次日取走其中一张存折内的所有存款人民币1 600元,后将两张存折放回原处。因乙并未发觉款项被盗,几天后甲再次将两张存折窃走,从另外一张存折内取走人民币3

admin2009-03-15  23

问题 甲趁同租住房屋的乙不在房内之机,将乙的两张银行存折及其身份证窃走。甲知晓存折密码为乙的生日,于是,甲于次日取走其中一张存折内的所有存款人民币1 600元,后将两张存折放回原处。因乙并未发觉款项被盗,几天后甲再次将两张存折窃走,从另外一张存折内取走人民币3 000元,存折内尚余款项人民币1 000元未支取。因被盗存折均同时附有银行卡,银行卡在乙处保存。乙发现存折被盗后,遂持卡在柜员机上取走账户内所剩余人民币1 000元。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 600元
B、甲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诈骗数额为1 600元
C、甲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 600元
D、甲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 600元

答案4

解析 甲以存折所有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凭条,虚构了自己是财产所有人的事实,冒领了他人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甲盗窃活期存折触犯盗窃罪,冒用活期存折取款触犯诈骗罪,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间具有牵连意思(或者意图)是一定的,那就是为了实现对存折内存款的非法占有。因此,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甲的行为最终应认定盗窃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项第2小项规定,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按照通行的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控制”说,本案中存折的数额虽是确定的,但存在双方控制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有价支付凭证,属于票面价值不定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甲实际支取的金额(即人民币4 600元)作为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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