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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皮包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皮包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dmin
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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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皮包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侦查揭押部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令止企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
A,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只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就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的做法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所以,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选项AD正确,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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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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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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