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0年4月至2002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 17天

admin2009-02-15  39

问题 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2000年4月至2002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账单据、票据,在往来账上添加数字等手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达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 17天。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__。

选项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答案4,8

解析 参见《刑法》第384条。李某利用经管财务的职务之便,采用涂改票据等手段,私自挪用公款给外单位使用,且数额巨大、时间较长,依法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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