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拥有“清爽”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admin2022-03-15  35

问题 某外资企业拥有“清爽”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选项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清爽”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清爽”商标在葡萄  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清爽”商标在啤酒  上使用
D、请求已将“清爽”商标在化妆品上使用 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A、B、C项的说法正确。由于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该外资企业不能享有商标权,因此如果有人已经使用其商标,不能要求该使用人赔偿损失。除非该外资企业能够证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题目没有这样的交代,因此D项不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B、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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