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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admin
2015-04-23
35
问题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2013年试卷三第86~91题)
请回答下题。
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答案
A
解析
首先,选项A、B考查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知,本题中,因张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张某与丁公司就保证期间未做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丁公司债权自2012年5月到期,故保证期间应自2012年5月起6个月。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
其次,选项C、D考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知,本题中,因张某对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丁公司向张某主张保证责任开始起计算,据此,选项C、D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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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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