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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结婚多年未孕,多方求药。在双方年近不惑之时,甲突然怀孕,全家都非常高兴,起名为乐乐,胎儿状况良好。一日甲出门扔垃圾的时候,遇到醉汉丙,丙将甲推倒在楼梯下,致甲流产。对于乐乐流产所引发的丧子之痛,乙的母亲老乙尤其悲痛万分。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和乙结婚多年未孕,多方求药。在双方年近不惑之时,甲突然怀孕,全家都非常高兴,起名为乐乐,胎儿状况良好。一日甲出门扔垃圾的时候,遇到醉汉丙,丙将甲推倒在楼梯下,致甲流产。对于乐乐流产所引发的丧子之痛,乙的母亲老乙尤其悲痛万分。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dmin
2014-02-08
26
问题
甲和乙结婚多年未孕,多方求药。在双方年近不惑之时,甲突然怀孕,全家都非常高兴,起名为乐乐,胎儿状况良好。一日甲出门扔垃圾的时候,遇到醉汉丙,丙将甲推倒在楼梯下,致甲流产。对于乐乐流产所引发的丧子之痛,乙的母亲老乙尤其悲痛万分。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老乙可以因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以因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C、如果丙的伤害行为只是致乐乐出生后残疾,乐乐在出生后依然对丙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D、如果丙的伤害行为只是致乐乐出生后残疾,乐乐只有在具有行为能力之后才对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
2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主要是胎儿的相关问题,即胎儿的权利能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我国法律认为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是,与各国法律原则和目的相一致,法律为保护胎儿将来出生后的利益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其具体表现为,在继承中的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发生于胎儿时所遭受的损害,其出生后对加害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具体到本题中,乐乐因为没有出生而不具有权利能力,但鉴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因为丙的伤害而造成乐乐出生后残疾,乐乐可以据此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属于权利能力层次方面的问题,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无关。因此,如果丙的伤害行为只是致乐乐出生后残疾,乐乐在出生后当然可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C和选项D都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对于乐乐流产给其父母亲人带来的精神损害是否可以主张,法律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此,在本题中,乐乐的母亲因自身的身体权遭受伤害从而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请求侵害人给以赔偿,选项B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们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其自然人必须已经死亡,而在本题中,胎儿乐乐还没有出生不能成为主体,所以其父亲、祖母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选项A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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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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