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东山市和平区居民张晓在东山市河东区海润超市(该商店为坐落于东山市河西区的海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喝完酒后第二天,其朋友崔军、李伟及其子张牙牙纷纷食物中毒。张晓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

admin2009-05-14  23

问题 2007年7月,东山市和平区居民张晓在东山市河东区海润超市(该商店为坐落于东山市河西区的海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喝完酒后第二天,其朋友崔军、李伟及其子张牙牙纷纷食物中毒。张晓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该啤酒的海润超市交涉。海润超市派人查实,确认该啤酒为该超市所售,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啤酒产品质量问题(因为啤酒过期变质造成),责任在啤酒厂(该啤酒为河西市阳平县光明啤酒厂于2000年生产并批发给海润超市的,啤酒瓶上明示保质期12个月),让张晓找厂家索赔。张晓住院半个月,花费了1万多元医疗费。其朋友崔军、李伟、其子张牙牙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钱当时都是由张晓支付的。事情发生1个月后,张晓治好了伤,准备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上述所有损失。张晓为此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现假设你是值班律师,请回答下面问题。

选项 A、张晓
B、崔军
C、李伟
D、张牙牙

答案1,2,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四人均为产品责任事故的受害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均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均为本案之利害关系人,也是适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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