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呵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17

问题 (2015年)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呵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答案A,B

解析 A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选项当选。《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C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可见市工商局原则上应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D选项不当选。《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见如果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复议机关市工商局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而非必须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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