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批准?

admin2009-03-14  36

问题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不予批准?

选项 A、合资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偏向于外方,损害了中方的权益
B、合营企业一旦建成并投人生产,将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C、合营企业经营目的是生产枪支弹药
D、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的中方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

答案1,2,4,8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据此,选项ABC当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故目前中方合资方不能为个人,虽然王某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在设立该合营企业时他是以个人名义出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选项D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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