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某日晚,徐某和赵某在街上闲逛,徐某对赵某说,今晚没有事干,找个妞玩玩去。二人走到电影院门口时,见一姑娘站在那里,便上前找姑娘搭话,没被理睬。徐某乘机在姑娘脸上摸了一把,立即遭到了姑娘的痛斥。徐某不仅不知趣地走开,反而与姑娘对吵,赵某亦从旁帮忙

admin2015-09-30  37

问题 2006年7月某日晚,徐某和赵某在街上闲逛,徐某对赵某说,今晚没有事干,找个妞玩玩去。二人走到电影院门口时,见一姑娘站在那里,便上前找姑娘搭话,没被理睬。徐某乘机在姑娘脸上摸了一把,立即遭到了姑娘的痛斥。徐某不仅不知趣地走开,反而与姑娘对吵,赵某亦从旁帮忙。后来在围观群众的劝解下,二人才悻悻离去。二人行至不远处,又遇到一女学生甲某,徐某提出要与甲某交个朋友,甲某说自己还是个初中一年级学生,还小而不想交朋友,徐某说,不交朋友,玩玩也行,随即扭住了甲某的胳膊,架着甲某朝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走去,赵某见状,也跟在后边走。到建筑工地后,徐某将甲某按倒,图谋奸淫,甲某不从。徐某对站在旁边的赵某说,还站着干什么,帮个忙。赵某过来帮着将甲某按住,徐某将甲某奸淫,徐某奸淫完毕,叫赵某对甲某奸淫,赵某说,算了吧,但遭到徐某的嘲笑。赵某觉得丢面子,于是也将甲某奸淫,事后查明,甲某当时的年龄为13岁零9个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徐、赵二人在电影院门口实施的行为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2)徐、赵二人对甲某实施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1)二人属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徐某与赵某第一个行为即在电影院门口故意挑衅、猥亵妇女,是徐某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的表现,其性质属于寻衅滋事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但综合案情,徐某遭到对方痛斥以及围观群众的劝阻时,没有继续实施,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其他严重性的情节,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可以认定徐某、赵某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的特征。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刑事违法性;二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徐某、赵某的行为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应受刑罚的严厉处罚,而应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可以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2)徐、赵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即为强奸罪。徐某与赵某强行强奸幼女甲某的行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第一,甲某明确告诉对方自己尚小,是初中一年级学生,而且事后已查明,甲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一般人经验,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一般也不会超过14周岁的,所以可以认为徐某、赵某主观是应当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已经明知对方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第二,徐某与赵某对甲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徐某与赵某是共同的、相继地对甲某施暴,属于轮奸性质,共同犯罪肯定是成立的,即徐某、赵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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