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admin2017-03-16  41

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选项 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关于法定不起诉的规定。B项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乙不构成犯罪,因此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B项错误,不能选。D项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也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D项也不能选。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由两个要件构成: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了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体来讲,根据刑法规定,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如下:(1)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2)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等情形。A项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C项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所以AC正确,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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