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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温州清水县的王岐,2006年1月开始居住于北京朝阳区,同年12月因做生意回到温州白云区居住。因生意亏损,2007年9月,王岐回到北京通州区居住,2009年6月王岐又搬回北京朝阳区居住。2010年1月,王岐与魏征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如果魏征向人民法院起诉
户口在温州清水县的王岐,2006年1月开始居住于北京朝阳区,同年12月因做生意回到温州白云区居住。因生意亏损,2007年9月,王岐回到北京通州区居住,2009年6月王岐又搬回北京朝阳区居住。2010年1月,王岐与魏征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如果魏征向人民法院起诉
admin
2021-12-19
24
问题
户口在温州清水县的王岐,2006年1月开始居住于北京朝阳区,同年12月因做生意回到温州白云区居住。因生意亏损,2007年9月,王岐回到北京通州区居住,2009年6月王岐又搬回北京朝阳区居住。2010年1月,王岐与魏征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如果魏征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岐,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选项
A、北京朝阳区法院
B、温州白云区法院
C、北京通州区法院
D、温州清水县法院
答案
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在本题中,虽然王岐在北京市通州区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但魏征起诉时,王岐并未住在通州区而是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但居住并未满1年,故王岐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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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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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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