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朱某、罗某(17岁)结成犯罪团伙,在1997年至1998年间在S市南区城乡结合部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共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期间还致王甲死亡。该犯罪团伙被侦破后,由检察机关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其中书记员王乙

admin2009-02-15  28

问题 范某、朱某、罗某(17岁)结成犯罪团伙,在1997年至1998年间在S市南区城乡结合部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共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期间还致王甲死亡。该犯罪团伙被侦破后,由检察机关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其中书记员王乙系受害人王甲的弟弟。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5年,朱某有期徒刑8年,罗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罗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改判罗某有期徒刑4年,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三人分别判处罚金。请根据这些情况,

选项 A、不应当回避,王乙不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
B、不应当回避,王乙担任书记员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C、应当回避,王乙属于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应当回避,王乙担任书记员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答案4,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考生仅凭该条规定,很可能会选择A项。但《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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