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因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1—卷一—49,单)

admin2017-06-13  29

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因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1—卷一—49,单)

选项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答案C

解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可以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界定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故A项说法正确。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人员既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事业单位(如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还包括公证、法律咨询(电话咨询和当面咨询)、法律信息资料的免费提供。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如刑事辩护),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但应当提出的是,在一些国家中所包括的法院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我国称为“司法救助")并没有纳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体系。故B项说法正确。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坚持“四统一”原则。“四统一”原则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故C项表述错误。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精神,具备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是指要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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