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审查后认为纳税人少缴税款,但是该纳税人经过详细核查之后,认为自己所纳税款数额正确。就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如何解决?( )

admin2014-10-29  35

问题 税务机关审查后认为纳税人少缴税款,但是该纳税人经过详细核查之后,认为自己所纳税款数额正确。就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如何解决?(     )

选项 A、纳税人可以在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起诉之间选择
B、税务机关可以申请税收保全措施
C、在事实核查清楚之前该纳税人不得离境
D、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税收争议的处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就“纳税争议”和“处罚争议”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可以通过下表表示:

本题的争议是“所纳税款数额是否正确”,所以属于上表第(1)种情形“纳税争议”。应“先复议再诉讼”。因此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禁止纳税人离境的前提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也就是“欠税人”禁止离境。B选项错误。“申请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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