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矿产开采许可证、爆破人员上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3日17时40分许,指挥其雇工甲、乙、丙在某采石厂界内,非法采石爆破作业,致三雇工被炸身亡。请问罗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dmin2014-04-02  28

问题 被告人罗某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矿产开采许可证、爆破人员上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3日17时40分许,指挥其雇工甲、乙、丙在某采石厂界内,非法采石爆破作业,致三雇工被炸身亡。请问罗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选项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的是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损害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过程各阶段中的任何时候;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的是关于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违章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在本案中,罗某由于未办理任何证照手续,属于无照施工经营范围,应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认定其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罗某指挥雇工非法采石爆炸作业的行为危害了包括被炸身亡的三名雇工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由于罗某并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没有故意,所以其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罗某指挥三名雇工非法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这一行为违反了关于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同时造成了三名雇工被炸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因而罗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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