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65)的法律定义。

admin2009-02-15  34

问题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65)的法律定义。

选项 A、技术秘密
B、软件秘密
C、开发秘密
D、商业秘密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反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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