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不服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欲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admin2014-07-03  31

问题 赵某因不服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欲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选项 A、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B、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C、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D、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答案A,B,C,D

解析 《行诉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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