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2-27  29

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因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无需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所以A项的说法不正确。注意:根据该条第l欺的规定,当事入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所以B项的说法不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羼证。”所以C项的说;法不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O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