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6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 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 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

admin2022-03-15  29

问题 王某于2006年8月向兴旺家具店定作结婚家具一套,双方商定兴旺家具店应于9月 10日交货,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兴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发生火灾,烧毁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迟延履行合同:于9月 20日交货。当时,王某因其与未婚妻闹意见,婚礼推迟,遂同意。9月15日,王某与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礼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兴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时,兴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做好全套家具,因此不同意取消,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家具店没有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B、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家具店于交货日期届至前通知王某,要求迟延履行,王某表示同意,其实质是合同变更,后王某提出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解除合同,王某依法有此权利,但家具店可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解除合同致家具店的损失
C、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结婚家具属特殊定作产品,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店却要求迟延履行,显属违约,但考虑到家具店违约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其责任,同时王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可不赔偿王某的其他损失
D、家具店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家具店迟延交货是出于故意的还是因为火灾,家具店都有责任,而王某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家具店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后来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8条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即所谓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见,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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