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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
admin
2018-06-23
24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卷三92题,不定项)
选项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作为合伙人,同时甲又是财务负责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他们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故A项错误。
B项: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只是暂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日常性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故B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甲、乙属于无权代理,甲、乙擅自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D项:甲、乙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故D项因表述不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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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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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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