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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丙以劳务出资组成合伙企业,约定平均分享利润与承担亏损,由于经营出现亏损,三方拟解散合伙企业,现企业剩余财产为6000元,由于财产分配无法达成协议,三方诉至法院,李法官应当采取下列哪一种方案作为判决?
设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丙以劳务出资组成合伙企业,约定平均分享利润与承担亏损,由于经营出现亏损,三方拟解散合伙企业,现企业剩余财产为6000元,由于财产分配无法达成协议,三方诉至法院,李法官应当采取下列哪一种方案作为判决?
admin
2012-10-17
25
问题
设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丙以劳务出资组成合伙企业,约定平均分享利润与承担亏损,由于经营出现亏损,三方拟解散合伙企业,现企业剩余财产为6000元,由于财产分配无法达成协议,三方诉至法院,李法官应当采取下列哪一种方案作为判决?
选项
A、按合伙协议平均分享利润的约定,只需判决三人平均分配剩余的6000元即可
B、每人再拿出3000元,共计承担9000元的亏损,然后向甲返还1万元,向乙返还5000元,不再向丙返还
C、每人再拿出3000元,共计承担9000元的亏损,然后向甲、乙、丙各返还5000元
D、判决甲、乙按2:1的比例分享6000元剩余资产,丙如有分配财产的请求,予以驳回
答案
2
解析
见《民法通则》第35条,《民通意见》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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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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