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

admin2018-06-22  30

问题 (2016年)
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解析 乙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此,虽然乙没有处分权,但是其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甲主张该合同无效不成立。
    司法部是按照第1问的两个开放性答案对第二问进行的解答,但是本书在上述解析第一问时已经否定了乙享有汽车所有权的论述,因此本书支持司法部答案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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