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与张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王。王将孩子由姓张改为姓王,张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3000元的抚养费。王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张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张将房屋赠与其弟

admin2013-06-09  29

问题 王女与张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王。王将孩子由姓张改为姓王,张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3000元的抚养费。王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张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张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选项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经王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张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答案A,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张男将房屋赠与其弟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又因为题干上并未说明张男与其弟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所以应认为赠与合同有效。因此A项说法正确。张男拖欠抚养费,却又积极地将财产无偿赠与其弟,使其失去还债能力,该无偿赠与行为危及到抚养费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王女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撤销张男无偿赠与房屋的行为,使张男赠与行为归于无效。但在没有撤销前,该赠与行为是有效的。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又因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是合同对外的效力,允许合同之外第三人基于法定理由撤销该合同。而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有撤销权的只能是合同当事人。此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所以C项也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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