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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中财2014年研] 根据上述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中财2014年研] 根据上述
admin
2022-09-19
27
问题
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中财2014年研]
根据上述案情,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若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若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甲地水泥的市场价履行。具体分析如下: 此为履行价款的争议,在合同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且无特别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应按照《民法典》第511条所规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方法确定价格。本案中,对于水泥这一标的物,政府没有定价和指导价,应依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即甲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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