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合伙在大街上惹事。某日,甲、乙在一拐角饭店故意挑衅店主,与其发生争吵。然后,甲、乙二人肆意多次殴打店主,最后一次将店主的门牙打掉,导致店主轻伤,然后逃跑了。一天,甲闲来无事,教唆乙到菜市场盗窃财物。乙窃得一女子皮包后为了顺利逃跑,将该女子打成重伤。乙将

admin2013-01-06  23

问题 经常合伙在大街上惹事。某日,甲、乙在一拐角饭店故意挑衅店主,与其发生争吵。然后,甲、乙二人肆意多次殴打店主,最后一次将店主的门牙打掉,导致店主轻伤,然后逃跑了。一天,甲闲来无事,教唆乙到菜市场盗窃财物。乙窃得一女子皮包后为了顺利逃跑,将该女子打成重伤。乙将偷得的皮包交给了甲,甲发现了里面两张信用卡(无密码),甲自己留了一张到取款机上顺利取得现金3000元,另外一张甲送给了自己女朋友丙,告知丙信用卡是捡来的,丙信以为真到取款机取得现金2000元。甲取到现金在回家的公交车上与一男子发生争执,争执中甲将男子向后一推,男子立即倒地不省人事,后经法医鉴定该男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由于外力作用引发心脏病猝死,甲也被刑事拘留。
甲和乙分别构成哪些犯罪?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

答案甲一次致人轻伤行为可以独立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包括轻伤行为在内的多次肆意殴打行为可以评价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乙只有十五岁,不能承担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刑事责任。因此,二人在此不构成共犯。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由于乙未满十六周岁,所以乙不对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甲就是一个间接正犯。单独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甲并未教唆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所以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后来甲用窃得的信用卡取款3000元的行为,根据法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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