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05-14  36

问题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1,2

解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项正确。《婚姻法》第17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柳某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美发店的经营,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B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Q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