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与其下属各柜台签订了承包合同,各柜台可以以商场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一概与商场无关。06年11月1日,家电柜台以商场名义用公章与某彩电厂签订合同,购买500台电冰箱,合同签订前,电冰箱厂已把该批电冰箱交某汽

admin2016-06-13  26

问题 甲商场与其下属各柜台签订了承包合同,各柜台可以以商场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一概与商场无关。06年11月1日,家电柜台以商场名义用公章与某彩电厂签订合同,购买500台电冰箱,合同签订前,电冰箱厂已把该批电冰箱交某汽车运输公司运往甲商场所在城市。在装货时,因装卸人失误多装了十台电冰箱,但电冰箱厂与运输公司人员均未发觉。11月2日,运送该批电冰箱的汽车在即将抵达目的地时,突遇山洪暴发,数辆卡车均被卷入洪水,不知去向。合同签订时,家电柜台已知晓该批电冰箱正运往本地的事实,且电冰箱厂已交付其提货单证。
问:
(1)谁为本合同中的买受人?
(2)电冰箱的价款,买受人是否还应交付?
(3)应交付多少台电冰箱的价款?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本合同中的买受人为甲商场。合同以甲商场名义签订,使用了商场的公章,而电冰箱厂并不知也不应知晓商场内部的承包关系,因此。实际上家电柜台作为商场的代理人,为商场签订合同。尽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其以商场名义订立合同,因其使用公章电冰箱厂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代理行为有效。故,就该合同应由商场担任合同之买受人。 (2)买受人应交付价款。出卖在途运输货物的,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之风险转由买受人负担,故电冰箱灭失风险及损失应由商场承担。出卖人电冰箱厂已履行其交付义务,将提货单证交给了买受人,因此,买受人应履行其合同义务.支付价款。 (3)交付500台电冰箱的价款。电冰箱厂多交付的十台电冰箱,属不当得利,而买受人对此事并不知悉,为善意,仅应就其现存的利益负返还义务。现在该利益已灭失,不当得利人无需再行返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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