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

admin2018-03-23  34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5题)

选项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抗辩权延续。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自2013年3月25日起,债务人此时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本题中,由于债权人乙银行一直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期间未发生过时效中断,因此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提出有效的时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该条规定的时效中断的发生以转让的债权没有过时效为前提,如果转让的债权已经过了时效,之后再发生债权让与的,不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B、C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其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乙银行的抗辩,故A项错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需要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并享有甲公司的权利。《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丁公司作为甲公司债务的承受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于债权人(包括原债权人乙银行和债权让与之后的新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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