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建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金峰公司开具了:一张汇票给大地公司,东方公司和新泰公司担任金峰公司的保证人。大地公司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之后,隐瞒这一事实,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贸易伙伴。根据以上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min2009-05-14  57

问题 武汉金峰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地建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金峰公司开具了:一张汇票给大地公司,东方公司和新泰公司担任金峰公司的保证人。大地公司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之后,隐瞒这一事实,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贸易伙伴。根据以上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东方公司和新泰公司同为保证人的情况下,两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B、大地公司被拒绝承兑后只能根据合同关系要求金峰公司付款
C、大地公司的背书转让属于期后背书,是无效的,大地公司须向被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D、本题中所提到的保证和背书的记载和签章的位置是一样的

答案1,4

解析 本题是一道综合考查了汇票的保证和背书的票据行为的题目。《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大地公司在被拒绝承兑后,可以向出票人金峰公司以及两个保证人主张票据追索权。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据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选项D则考的知识点较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东方公司和新泰公司担任金峰公司的保证人,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而大地公司在背书转让票据时是在票据的背面记载并签章。选项D错误。本题的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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