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公司立法的公司效益优先原则。(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26

问题 论述我国公司立法的公司效益优先原则。(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所谓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公司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效益,立法上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原则。 (一)效益与效益优先的含义 效益就其本质含义来说,是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经济利益的实现。效益原则强调必须对个人利益进行尊重和保护,要求社会主体必须注重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效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之一。在阶级社会,利益是联系各主体之间的主要纽带,整个人类社会表现为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它们的利益有关。”市场主体同时就是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推动人类活动的最重要的力量,“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效益原则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民法上的自由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不过是经济自由原则的法律体现。应注意的是,法律上的效益与经济学上的效益有所不同,经济学上的效益比较强调投入产出,即强调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但法律上的效益除了要考虑整个社会的投入产出比例之外,还要强调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法律的主要作用也体现为社会主体的逐利行为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其逐利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肯定。尽管公司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公平性的规定,这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公司法的营利性本质,与民法立法追求的公平原则相比,效益原则在公司法中所占的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 (二)效益优先的体现 公司制度的出现不但使主体范围由单纯的自然人扩及到了不具有自然思维能力的社团组织,使主体资本的筹集超出了单个自然人的能力和财力的限制,使主体人格不再依附于自然人的寿命而可以具有永久存续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是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地地道道的经济人。就行为来说,商事交易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因为只有交易迅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通过多次反复交易而实现其营利目的。因此在公司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之迅捷要求,采取了很多具体制度。 公司法不但以效益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而且为了实现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典型的如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鼓励社会财富的拥有者积极进行投资行为,通过对这种个人逐利行为合法性的肯定和保护,以实现个人财富增加基础上的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值。但这一制度却以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的无限求偿权,实际上是将出资人的部分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就债权人而言,在既不能参与出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不能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自己又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别人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这一制度虽然对投资人和社会来说不无公平成分,但对债权人而言毫无公平可言。 (三)效益优先的保障措施 公司法不但以效益作为最终价值目标,而且还采取了许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这种效益的实现。表现为以强制性规定为内容的大量公法化规定。与民法不同,为了防止私人的逐利行为危及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公司法中的许多规范都具有相当的国家强制性,从而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使公司法自身具有了公法性的特征。如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与公告的规定等,均具有强烈的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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