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17题)

admin2015-05-08  30

问题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17题)

选项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的实质是考查债务人抢劫借条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甲欠乙的钱不还,还以打伤乙的方法逼迫乙交出借条,然后迫使乙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甲这个行为能够直接消灭债权、债务。甲这个行为的实质就是强行消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逼迫乙免除他的债务。由于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所以甲这个行为构成抢劫罪。
    陷阱点拨:抢劫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刑法上一直有争议。很多学者认为不能构成抢劫罪,因为行为人并未抢到真正的财物。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应当构成抢劫罪,因为财产性利益也是财产的一种,而且可以转化为财物。例如,本案中,如果甲不强迫乙免除其债务,他就要还给乙10万元。所以,也可以说,甲这个行为获得的是10万元。其实,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已有相关规定。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其中有价证券、信用卡即是反映债权的一种介质,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刑法所保护的不是纸面本身所体现的所有权,而是这种财产性利益。
    综上,抢劫借条的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为了防止大家觉得题目不典型,题目中还加了甲逼迫乙在还款收条上签字的行为。这更加明白无误地证明甲是要逼迫乙免除自己的债务。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K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