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5)

admin2013-11-07  27

问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5)

选项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本题选项A考查的内容是行政复议的审理问题。对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一些考生认为,《行政复议法》仅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22条),选项A的说法没。然而,仔细分析第22条规定,该规定的确没有涉及对复议进行审理时复议人员人数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合乎第22条规定精神的情况下对此作出规定,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采用书面审查也可以由2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集体审查方式。选项B涉及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判断。本题所出现的情形是,王某对某县工商局取缔其经营加油站的决定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考查的重点是考生对经过复议后的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理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规定,经过复议后的被告须依复议决定而定。如果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如果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复议机关作被告。本题中,市工商局维持了某县工商局的取缔决定,故应由某县工商局作被告。值得指出的是,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作广义理解。《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C涉及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对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情形,如果不是,则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确定。通过分析发现,本题中无特殊地域管辖情形,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分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前所述,本题中的情形属于经过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某县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涉及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复议决定的效力问题。对此问题,《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诉法解释》第53条规定:“复}义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此,根据此规定,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出现此情形时,法院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不能成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无权对复议决定作出裁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9GlFFFM
0

最新回复(0)